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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克实:单位餐费补助的个人所得税税务处理
2016-01-20 49712

单位餐费补助的个人所得税税务处理

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继续教育培训中心:朱克实博士

(一)所得税处理规定:

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

额管理。(财企【2009】242号)

(二)个人所得税处理规定

财税字〔1995〕82号文件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是免个人所得税的。
    国税发[1998]155号文件规定,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人计征个人所得税:(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对于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的理解也不尽相同,一种观点认为,支付给职工,就是给单位职工发放现金,只有这种形式才能作为个人的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另一种观点是,如果支付给供餐单位,而非支付给员工则免征个人所得税。实际执行过程中要与税务机关沟通确认。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纳个人所得税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纳个人所得税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其中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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