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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城玮:中国法家思想VS西方管理思想
2016-01-20 13647
       历来,西方管理学的各个流派的学者都会将法制、制度安排等方面的研究思想放在极其显要的位置,并给予主要篇幅。

       而我国历法家思想的治国思想亦极其丰富。我国法家思想的传统早自春秋时代的管仲,子产已经发其端倪。"刑杀无赦"“尊君重法”的观点已多有论及。到了战国冕期的韩非子,以法治国的理论用于社稷的治理上,便臻成熟阶段。

一、法家学说治国思想的核心观点:重法制与实施方法,反对礼制。

(1) 法家管理思想特征:核心观点。从制度角度探索管理,中国的法家思想与西方管理思想具有较大的交叉性。都注重比较注重企业、团体活组织的组织职能、制度安排、法制规范及其政策手段,主要体现为一个统治体内部的管理政策、方法与手段的制定与实施。

       法家是先秦诸子中对法律最为重视的一派。最早由韩非子提出,他们以主张“以法治国”的“法治”而闻名,而且提出了一整套的理论和方法。这为后来建立的中央集权的秦朝提供了有效的理论依据,后来的汉朝继承了秦朝的集权体制以及法律体制,这就是我国古代封建社会的政治与法制主体。

       商鞅、慎到、申不害三人分别提倡重法、重势、重术,各有特点。到了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时,韩非提出了将三者紧密结合的思想。法是指健全法制,势指的是君主的权势,要独掌军政大权,术是指的驾御群臣、掌握政权、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主要是察觉、防止犯上作乱,维护君主地位。

(2)反对礼制:法律绝对

       法家主张重视法律、制度执行的成效,而反对儒家的“礼”。他们认为,人性必然是趋利而避险、趋安而避危的,所以,他强调法律制度的作用。

       不过,法家思想和我们今天所谈的集权制管理的治理形态亦是有根本的区别。这种集权制仅仅是管理的一种形式,它强调行政命令的金字塔的层级性。同时,基于民主-独裁序列结构分析上,它以此序列为基础做出的划分,可能缘于企业性质的不同,比如,军队与高新技术开发机构的管理则处于序列的两极。

       而法家的法治思想则并不在这种管理系列,它极力主张君主集权,而且是绝对的集权,同时将社稷、集权与法律与刑罚集于一身。

二、法家的律法治理与西方制度化治理异同比较:人性前提认识与治理共性与差异分析

1、西方古典管理的人本主义误区评价:边沁“享乐主义人性观框定下的制度设定的前提

(1)边沁“享乐主义人性观框定的的人性需求。

      “西方古典管理思维秉承了边沁的“享乐主义思想。边沁的“享乐主义”并不代表心理学人性分析的最高成就,随着人文世界的发展,人的精神需求逐渐提高。而作为享乐主义是有局限性的,它仅适合于分析生产力发展水平较低条件下,体现了人们第一层次需求的特点”。

(2)制度化安排下契约化的合约组织及其职能安排。

       西方古典管理把人看作纯粹的“工具人”,过于强调外部控制手段的重要性,如权力等级结构、规章制度、物质刺激等,忽视了员工的生理和心理需要,未能有效地调动人的主观能动性。管理活动是可以控制的,通过设计一个合理的组织结构,编制一套完善的规章制度,遵循一系列科学的管理原则,再辅之于严格的奖惩手段,组织本身是一种制度化的统治体,其功能是在行政命令与契约化职能,以及合约的制度化安排下进行的。

(3)组织功用限定的狭隘性及其非制度化群体的忽视。

         所以,从严格意义上看,西方管理学界所限定的这种组织的能力是有限。事实上,西方企业经济学者曾注意到这个问题,比如,德姆塞茨,阿尔顷等,他们谈到了队生产以及道德问题等,同时西方管理学家们亦逐渐意识到这个问题,但是,却未能够开启发挥组织全部功用的研究机制与内容。最为明显的问题是企业内部与外部的非制度化布局存在的价值观群体,以及非正式组织等等的存在形式一直存在,其本质与功用亦继续为西方管理学界所忽视。

2、中国法家诸多学派的治理主张:人性、律法与制度化安排前提及其治理

       在韩非子之前,一般说来荀子的思想己经充满了法治的精神,荀子可以说是儒与法的过渡性人物,唯其说仍保留对人性得以礼乐教化而于品德上有自我超升的可能性,并且推尊周孔,尚贤贵民,因之不能严格称其为法家人物。

       法家的制度是建立“理性人”的基础上的。“如果逻辑学需要判断一个“求真”的命题判断是真是假,但是,如果人产生的任何观念必然是真的,而不可能是假的,那么就不存在逻辑学了” 。同样,对于管理学也是如此。事实上,人们受到真实的知识水平与信息的限制,事实上,人的选择不可能建立在理性基础之上。随着社会的发展,工具人的假设的不合理成份越来越多地显示出来。

(1)韩非子的法治哲学

    《韩非子》说:"法者,宪令著于官府,赏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在法家眼中,赏罚是法的实施的必要和有效的工具,这个观点乃建基于法家的类似近代功利主义哲学的人性观。

    《韩非子》进一步指出,法不单是行为的标准,更是纠正不当行为的一种建设性的力量:"椎鍜者,所以平不夷也。榜檠者,所以矫不直也。圣人之为法也,所以平不夷,矫不直也。

    《韩非子》曰:"凡治天下,必因人情。人情者有好恶,故赏罚可用。赏罚可用,则禁令可立,而治道具矣。"

(2)法家思想繁荣时期的应用特点

       春秋战国时期,管子将“法”提升到民之父母的高度来认识。商鞅视统一法令为“治之本”。韩非作为法家的集大成者,提出了“务法不务德”的主张,建立了一个法、术、势相结合的法制体系,秦国依据这一方略统一了中国。

       法家强调用刑罚来治理国家,“以刑去刑”,而且是对轻罪实行重罚,迷信法律的作用。他们认为人的本性都是追求利益的,没有什么道德的标准可言,所以,就要用利益、荣誉来诱导人民去做。

    “先秦时代的法家论者自来虽受有意富国强兵的国君极端赏识,相对于儒、墨两家而言,有更多施展理想抱负的机会,但是只要国君驾崩,这些法家人物即不免受害而惨死,实在是由于学说过份的刻薄寡恩,与当权贵族的利益严重冲突,因而有此不得不然的结果” 。

    “正因为先秦时代的法家思想当中缺乏对人性的正面肯定与价值创造的重视,是以日后法家的理论为求生存故,不得不进行修正,在汉以后,便以其对于统治者的诱惑性以及对试图对君权加以限制的相权设计,都在儒家尊君重民的口号,找到了新的发展空间” 。

(3)其他法家学者的法治思想

     《荀子•王制》有言:“王者富民,霸者富土,仅存之国富大夫,亡国者富筐箧”。孟子说:“易其田畴,薄其税敛,民可以富也。食之以时,用之以礼,财不可胜用也”(《孟子•尽心》)

    《慎子•逸文》中有言:“法非从天出,非从地出,收于人间,合乎人心而已”。制定了管理规范后就应该严格执行,赏罚分明。管理法规刚制定出来,肯定有不完善的地方,即使不完善,也有统一人心,指引领大家共同朝向组织,目标的功能,“法虽不善,犹愈于无法,所以一人心也。”(《慎子•威德》)制定了管理规范后,应该根据执行情况,形势的变化,不断修订。

      荀子有言:“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荀子•劝学》)“以礼为体,以法为用”礼法结合的传统思想。

3、中国法家学派"法"和"刑"的结合:逻辑方法上与西方管理哲学认识论是一致的。

      东西方法家法治思想的人性前提:趋利避害具有经济人特征。中国法家认为人都有“好利恶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像管子就说过,商人日夜兼程,赶千里路也不觉得远,是因为利益在前边吸引他。打渔的人不怕危险,逆流而航行,百里之远也不在意,也是追求打渔的利益。有了这种相同的思想,所以商鞅才得出结论:“人生有好恶,故民可治也。

     从西方管理思维的角度看,严酷的奖惩制度是建立在经济人或工具人基础上施行的。中国历史人文管理思想有其独立思维形式。对于法的强制性法家强调"法"和"刑"的结合。他们认识到,使法有别于道德或"礼"等行为规范的最重要特征,便是法是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其后其后盾的,违法的后果,便是国家施予刑罚。这一点中国法家学派的逻辑方法与西方管理哲学认识论是一致的。

三、评价与总结:法家治理战略的绝对法制及其局限

       中国法家思想具有法制绝对性与至高无上的思想。他们认为法律具有绝对性。法制在社会治理中作为人文社会关系的调节器有其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把它的作用加以无限扩大,就会产生负面作用。比如涉及人们思想、认识、信仰等领域就不能用法律调节,因为人是理性的动物,他有自己的是非善恶评价标准,而这些东西用法律强制,只能促成逆反心理。又如生活中的一些小问题,不宜采用法律手段,而应用道德来约束,给人们一个自我约束的空间。这是人类精神生活的一个重要方面”[1]。

        其局限法家思想和我们现在所提倡的民主形式的法治有根本的区别,最大的不同就在于法家极力主张绝对的君主集权。这点应该注意。法家其他的思想我们可以有选择地加以借鉴、利用。[2]

参考文献:

苏东水 著:《东方管理》,山西经济出版社2003年版。

王力 赵渤 编著:《管理学流派思想评注图鉴:历史、方法、趋势》,社科文献出版社2011年3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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