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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科荣:销售管理制度周科荣老师
2021-08-05 1754
对象
销售管理制度周科荣老师
目的
销售管理制度周科荣老师
内容

销售管理制度周科荣老师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销售管理,增强公司实力和综合竞争力,促进公司销售业务的稳步开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销售部门的职能:

  (一)定期组织市场调研,收集市场信息,分析市场动向、特点和发展趋势。

  (二)分析销售和市场竞争发展状况,提出改进方案和措施。

  (三)负责收集、整理、归纳客户资料,对客户群进行分析。

  (四)确定销售策略,设立销售目标,制定销售计划,完成销售任务。

  (五)反馈客户情况及销售中的各种问题,并及时将销售进展情况反馈给总经理办公室。

  (六)建立客户档案,完善客户资料。

  第三条 公司销售部由销售经理、销售主管、销售人员组成,经销商、代理商、合作商等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公司销售部及销售人员,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 销售经理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带领销售部完成既定的销售任务。

  (二)确定销售策略,设立销售目标,制定销售计划。

  (三)针对销售过程、客户管理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合理建议。

  (四)对接销售渠道,维护客户关系。

  第六条 销售主管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招募、选择、培训、调配销售人员。

  (二)考察评估销售业绩。

  (三)汇报销售情况,汇总客户情况。

  (四)跟踪销售合同的签订,并将签订的合同交给公司相关人员管理。

  第七条 销售人员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寻找、开发、拓展客户,签订销售合同。

  (二)销售公司产品,完成公司销售任务。

  (三)建立客户档案,维持客户关系。

  (四)反应产品销售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八条 销售经理应当定期召开销售会议,具体事宜由销售主管负责,所有销售人员均应当按时参加会议。

  第九条 销售主管可以对销售人员进行监督,督促销售人员按时完成公司销售计划。如销售人员不能尽职尽责的工作,销售主管可以向销售经理提出建议,最后由销售经理与总经理做出最终处理决定。

  第十条 销售人员应当定期将产品销售情况和客户情况进行汇报,报送销售主管,由销售主管汇总后上报销售经理,同时报送总经理办公室一份。

  第十一条 销售人员与客户的销售情况,应当通过书面文件的形式进行,尤其是《销售合同》、《订货单》等。

  第十二条 销售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经销售经理批准,并完成客户资料、销售情况、销售合同等的交接工作。

  第十三条 在预定产品时,如已经从客户处收取订金或预付款的,应由财务部将此内容记入销售账中。

  第十四条 公司销售人员应当将客户的订单及时报送总经理办公室,由相关工作人员与财务人员核对无误后安排物流运输。

  第十五条 对于产品的收货情况,销售人员应当与公司相关人员沟通后,与客户进行确认。

  第十六条 销售人员应当于每月月底之前,将产品销售情况进行汇总,包括供货数量、库存数量、销售数量等,报送销售主管。

  第十七条 在开拓新客户方面,销售人员应预设每月的开拓数,然后进行有计划的业务拓展活动。

  第十八条 广告宣传可以采用报纸、多媒体、产品照片、广告卡、招商会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十九条 销售人员应当将每周的活动及业务开展状况记录下来,形成工作日志后交给销售主管。

  第二十条 销售部应根据每个月客户的订单量、货款总额、接受订货的产品类型等制作成月报表,并经销售经理审核后转呈总经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销售人员每个月完成的工作业绩,给予销售奖励,销售额超过 万元的,根据销售额的 %发放奖金。

  第二十二条 销售人员应当留存客户的基本资料,如系自然人的,应当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如系公司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第二十三条 销售人员同时应当监督客户的行为,客户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用“史玉柱”的知名度进行宣传,同时客户所做宣传图片、文字、促销活动等必须经公司确认后方可允许其执行。如客户出现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形,应当及时告知销售经理。未能及时告知公司的,应当扣发1个月的工资。

  第二十四条 如客户出现过期产品或临期产品的,应当提醒客户销毁过期产品,临期产品应当尽快促销售出。如因产品质量问题出现退货情况的,由销售人员负责调换成合格产品。如因销售人员监管不利,导致客户在售临期或过期产品的,公司将扣发当月的全部奖金和提成,并处以工资2倍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销售人员在各自负责的区域内,应当严格监督客户的产品销售情况,如出现客户低价冲货或其他客户跨区域窜货的,应当及时通过录音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并及时告知销售经理和总经理。如未及时告知并取证的,公司有权处以工资4倍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公司销售人员不得直接收取客户的现金,也不得与客户进行任何形式的经济往来,更不得未经公司许可给客户许以优惠或好处。否则,一经公司查实的,公司有权予以辞退。

  第二十七条 未经公司书面授权,任何销售人员不得擅自代表公司与客户签署任何合同或文件。一经发现,公司将追究全部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赔偿、刑事追诉等。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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